探讨|浅析《行政处罚法》修订背景下交警执法遇到的问题(上)

原创 董亚威 道路交通管理杂志社 收录于合集#行政处罚法 3 个 #探讨 9 个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双警执法”、作出处罚决定时限、听证的组织等方面作了新规定。从调研情况看,自2021年7月15日实施以来,交警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简易程序“双警执法”落实不到位、立案之日起90日内无法作出处罚决定以及缺乏听证组织经验。本文结合上述问题,归纳了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简易程序“双警执法”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旧法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将适用范围扩大到简易程序。为指导各地规范实施行政处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明确:一是原则上由两名交警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二是经商当地法院、检察院同意,可通过视频方式或者使用对讲机通报、确认案情等方式实现由两名交警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三是无法由两名交警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制作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接受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要求“双警执法”本意是通过双人的设定,实现对执法过程的互相监督,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视频方式或者使用对讲机通报、确认案情”等方式的做法,正是通过借助科技信息化手段实现这一目标。

(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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