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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22年12月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人们对于货物买卖的朴素认知。但在企业间的大宗货物往来中,由于交易数额、财务制度等多方面的因素,买方通常不会采用及时付款,而是和卖方商定一个付款期限或待货款累积至一定数额后再行付款,因此需要买卖双方在付款之前进行对账。对账虽然是确定付款的具体数额的重要途径,但没有对账是否能够成为拒不付款或拖延付款的理由呢?今天,西固法院就通过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带您寻找答案……

甲公司是西固区某果菜供应商,常年向乙公司供应蔬菜、水果。每个月,甲公司都会按照乙公司的需求,将货物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待乙公司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再由双方派代表每月底凭销货清单对账并结算。甲、乙两公司按照此种模式合作了两年多,关系一直不错。转眼到了2022年2月,乙公司不知是何原因,再也未曾与甲公司对账,却还一直要求甲公司继续供货,甲公司念及双方此前的合作基础,也没有予以拒绝。直到2022年8月,乙公司拖欠的货款已经高达数十万元,甲公司无法承受,遂停止了供货并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全部拖欠的货款。
在案件送达阶段,乙公司就对拖欠甲公司货款一事予以承认,并答应“等对完账后就付款”,可之后便没有了下文。到了法院确定的开庭日期,乙公司委派其财务人员出庭应诉,没想到这名财务人员一到庭便指责原告甲公司违约在先,理由是甲公司破坏了双方的合作基础。原来,甲、乙两公司在此前签订的供货合同中早有约定,货款结算时间为双方对账后的10日内,现两公司并未对账,而甲公司却执意要求乙公司付款并在未得到同意后自行停止供货,已经构成了违约。但甲公司却当庭提出证据证明其之前曾多次要求乙公司对账,是乙公司一再拖延对账时间致使货款未能及时结算,应由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自己不对账竟然成为了不向他人付款的理由,被告乙公司的这番说辞真的站得住脚吗?办案法官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甲公司已经向被告乙公司供应了货物,乙公司也予以接收并在甲公司出具的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故甲公司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乙公司应当依约支付货款。“对账”虽然是双方约定的付款前提,但是否对账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之原告已经提出证据证明没有及时对账的责任在于被告,所以被告以“双方没有对账”而拒绝付款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乙公司拖欠货款的具体数额,办案法官认为,虽然原、被告一直没有对账,但甲公司提交的销货清单中对货物品名、单价、数量等均进行了明确记载,且每一张销货清单中都有乙公司员工的签字,已经足以证明乙公司拖欠货款的数额,在乙公司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以销货清单中记载的价款作为乙公司支付拖欠货款的数额。
最终,西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公司按照销货清单中记载的数额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END
供稿:高 晶
编辑:徐 良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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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业务强院·商事审判】拖延对账是否就能逃避付款?西固法院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