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人(通常系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人民法院对该执行申请及行政决定合法性予以审查后裁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案件。
截止12月5日,洋县法院共受理行政非诉审查案件26件,洋县自然资源局、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作为申请人的案件共计19件。洋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认真核查、实地走访,对符合法定程序、合理合规的案件坚决予以支持。
案例一:保护河流周边环境,支持生产垃圾清理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向洋县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某养殖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该养殖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养殖,且该公司位于汉江河堤北侧,其利用闲置养殖圈舍改造成堆粪场堆粪,建有沼气设施一套,但管道未接通,沉淀池挡墙已倒塌损坏,沼气设施及沉淀池均未投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类养殖废弃物。该公司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经审查,洋县人民法院认为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作出的洋环罚字【202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对某养殖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案例二:保护大气环境,拒绝使用不达标煤炭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向洋县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某新型建材厂,该新型建材厂生产过程中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作出的洋环罚字【202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对该新型建材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三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保护基本农田,支持退换非法占用土地
被申请人全某在未经有权限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从 2017 年开始擅自占用所在村 692.74 平方米的土地修建彩钢棚及硬化地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属于非法占地,洋县自然资源局于 2022 年 9 月 6 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洋自然资罚字【2022】xx号)进行送达,并于2022 年 9 月 26 日进行了催告,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申请人全某尚未履行处罚内容中:“责令全某退还非法占用692.74 平方米的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 692.74 平方米的土地修建的彩钢棚及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洋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审核丨李刚
编辑丨鲁冲
文图丨赵洋 黄晨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三个典型案例,看洋县法院如何用行政非诉审查护鹮乡蓝天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