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见义勇为”一词多认为其源自《论语为政》中的“见义不为,无勇也。”随着少数案件带来的负面效应,不少人对见义勇为畏首畏尾,“扶不扶”“救不救”“帮不帮”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民法典出台后,对“见义勇为”重新加以明确。

一、什么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紧急救助行为。
二、见义勇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见义勇为者自己受损害的,责任谁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什么是无因管理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就是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发生损失谁支付?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或给予适当补偿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民法典中见义勇为、无因管理的规定是向全社会传递乐于助人,善人善举受到法律保护的信号,同时也明确了侵权人及受益人的法律责任,更好保护了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见义勇为”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