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一方抚养,另一方能否探视?|以案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那么非婚生子的父母是否享有与婚生子父母同等的权利呢?近日,旬阳法院就受理这样一起棘手案件,当情理与法理交融时,法官该怎样妥善处理呢?

家在西安的张三(女)和旬阳的李四未婚生育一子,张三独自抚养,但因家中父母反对,孩子由李四带回老家抚养。张三作为母亲思念孩子却因实际情况无法相见,想找李四协商却未果,只能找到法院寻求解决方案。

收到张三的诉状后,法官当即联系了李四了解具体情况,原来李四还是未婚状态,带孩子回家本就惹四邻猜疑,所以才拒绝张三探望的想法。

一边是思儿成疾的母亲,一边是有世俗压力的未婚父亲,非婚生子的权利如何保障?法官决定先进行调解来处理这起“家事”纠纷。

法官通过“背对背”、“面对面”对张三和李四进行心理疏导,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探视权产生的前提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一方,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也同等享有探视权,应综合考量探视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身心健康。固然世俗有偏见,但不能阻隔父母的爱,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双方当事人经过了反复权衡,数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至此这场非婚生子的探视之争得到了圆满解决。

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对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探视权保障的同时,更应全面考虑对未成年人子女综合权益的考量,避免不妥当的探视带给未成年子女的隐形伤害。在此,法官提醒广大青年男女应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以审慎的态度来处理家庭问题,主动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婚姻观,最大程度的维系家庭和睦,只有这样才能使给子女的爱完美无缺,只有这样父母给子女的爱才不那样沉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作 者:李 涛

编 辑:代 娟

责 编:刘 玄

原标题:《非婚生子一方抚养,另一方能否探视?|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