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生活中的“好意搭乘”无处不在,比如搭便车、顺路捎带朋友同事等。“好意搭乘”中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如何分配呢?笔者结合本院受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来解答这个问题。
【案情回顾】
普某某与李某某是老乡,李某某无偿搭乘普某某驾驶的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一级伤残,经认定事故系普某某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发生,普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李某某遂起诉至本院,要求普某某赔偿170多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决普某某在其应当赔偿的责任基础上,酌情减轻30%的赔偿责任,扣除普某某已支付的15万余元后,判决普某某再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104万余元。
执行过程中,普某某觉得自己很无辜,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普某某向法官哭诉:“我出于好心,无偿搭乘同乡人,最终却被判决巨额赔偿,因为本案,我妻子也跟我闹离婚,我家也遭受了巨大打击,我实在无力再支付这巨额赔偿款……”。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李某某系自愿搭乘普某某驾驶的车辆,普某某未向李某某收取车费,系好意搭乘行为,李某某在好意搭乘中受益,综合考虑到普某某受伤后积极进行照看和赔付15万余元等情况,法院酌定减轻普某某30%的责任。
“好意搭乘”虽然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但在帮忙过程中,要做到量力而行,谨慎驾驶,注意身体状况和车辆状况,始终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充分保证驾驶安全,搭乘人也要树立安全意识,承担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故的发生。
文字 | 白成明
图片 | 网络
编辑 | 王露蒙
一审 | 白慧 二审 | 杨海帆 三审 | 张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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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好意搭乘”出事故,巨额赔偿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