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

基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相关案例

2018年2月25日,原告毛某、被告胡某、第三人董某、林某签订了《四人行电商公司股东协议》,约定:林某以电商策划营运技术入股,占30%的股份,原告毛某以现金20万入股,占23.33%股份,董某以现金20万入股,占23.33%股份,被告胡某以现金10万及现场管理入股,占23.33%股份,按各自在公司的股份占股数量进行盈亏,三个月内不进行分红分配,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原告毛某将投资款20万元打入被告胡某的银行账户。后公司未正常运营,双方就毛某的20万元投资款进行了协商,2018年5月27日,被告胡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毛冬现金136600元整。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完毕。但至今仍有12万元欠款未还。故原告毛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其判决胡某偿还欠款12万元。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判决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某退还剩余款项12万元。

法官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是关于民事主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的规定。权利义务相统一意味着权利义务主体地位必须平等,如果允许某一部分主体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权利义务的平衡状态将会被打破,社会不平等现象就会出现,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社会的安定和谐稳定将难以保障。由此可见,要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与秩序,就必须维护好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确保权利义务相统一。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就投资款退款达成一致,系各方的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由被告胡某向原告毛某退还共计136600元,被告胡某仅向原告毛某支付了部分退款,还有12万元未予支付,故被告胡某应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的款项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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