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实现独占性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形态,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因此,所有权是其他物权的源泉。
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所有权人为了利用所有物实现所有权而须主动进行行为的效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指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违背其意志的干涉。其权利表现形式,就是物权请求权。
转载自:青少年法治教育服务平台
原标题:《法律知识 |民法典解析·所有权概念和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