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

基本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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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江某父亲江某某系江庄居民组居民,1999年,江某出生后,其户口便随父亲江某某落户于江庄居民组,2010年10月7日,因上学问题,江某将户口迁入其母亲所在的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二巷****楼**,2012年10月23日,江某又将户口回迁。现江庄居民组对集体生活用地建房后的权益分配,分配方案为:“按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分配人员每人分得100平方米(包含门面房),剩余面积所有参加分配人员平均分配,2009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人员不参与分配”。但江庄居民组未将江某列入分配人员名单。现江某以其具有江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江庄居民组未将其列入分配人员名单侵犯他依法享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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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本案中江某系江庄居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江庄居民组制定的分配方案,依法享有与江庄居民组参与分配人员同等的分配资格。农村集体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分配,但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原则,现江庄居民组未将江某列入分配人员名单侵犯了江某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