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

基本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相关案例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武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在离婚诉讼期间,武某甲与其父武某乙恶意串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名下北京某租赁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低价转让给武某乙,使得离婚诉讼中、并未对上述股权进行处理。张某某认为上述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武某甲与武某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案涉公司20%的股权系武某甲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作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现武某甲、武某乙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前将股权转让一事征得共同共有人张某某的同意,且事后亦未获得张某某的追认,故武某甲擅自转让股权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侵害了共同共有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武某乙受让武某甲名下案涉公司20%股权的行为亦不构成善意取得。故张某某主张的武某甲与武某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分析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行为,在依法设立的公司中取得股东地位或者出资人资格,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产收益权为核心,并可以依法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民法典第125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本案从侧面印证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本案中武某甲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案涉公司20%的股权,张某某即依法共同享有股权,并且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