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多样!云南省发布10个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1月1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例发布旨在展现检察机关公益保护的经验成效,引导全省检察机关持续深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在保护公益、促进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同时,以生动的法治案例进行社会宣传教育,引导各界更多关注公益诉讼发展,参与到公益保护中来。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案例有案件类型多样、履职方式灵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等特点。其中,10个案例有5件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监督案件、3件为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涉及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出让和国有财产保护、公共安全等不同领域。

案例如下:

●案例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纸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6日20时许,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纸业公司)通过私设暗管向螳螂川(滇池唯一出口,系金沙江上游支流普渡河上源)直排生产废水时,被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查获。针对该公司直排污水污染螳螂川河道内水体的违法行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及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西山区河湖长办将情况通报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山区院)。

【检察履职】

西山区院接报后,经审查认为某纸业公司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遂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并组成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联合办案团队,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协同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取证。经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公司直排生产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费用进行鉴定,共需赔偿人民币1081.5021万元。经西山区院调查,本案中存在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情形,某纸业公司及3名股东应对环境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7月,西山区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污染环境罪追究某纸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某甲、直接责任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某纸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81.5021万元、鉴定检测费12.95万元,合计1094.4521万元,公司3名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直接责任人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50万元;判处该公司罚金200万元,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案例二:红河州泸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环境污染、欠缴水资源费等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泸西县作为全国最大的小香葱种植基地,种植规模达13万亩。2019底至2020年初,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泸西县院)接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群众反映,部分香葱企业在开工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设置排污口向河流直排污水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

【检察履职】

泸西县院研判后,成立专案组协同推进案件办理,并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接沟通,通过调阅行政执法卷宗、深入涉案企业核实及走访周边群众等全方位开展调查取证,查明部分洗葱厂、制冰厂存在无取水许可证、欠缴水资源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设置排污口向河流直排污水等问题,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7月至9月,泸西县院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建议规范排污和补办取水许可手续、追缴水资源补偿费、督促耕地复垦、保护基本农田。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整改,分类推进整治工作。由于涉及的经营主体多,工作量和整改难度大,部分洗葱厂、制冰厂未按期整改到位。为进一步推动整改工作,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红河州院)专题听取泸西县院案情汇报,并组织开展“回头看”。

2021年7月,红河州院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磋商,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接续监督。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筹推动下,21家洗葱厂已通过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并设置标识牌、按月提交水质检测报告,相关企业均已办理取水许可,补缴水资源费14.6万元,恢复耕地面积64.07亩。针对其中2家企业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未有效整改问题,泸西县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中,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加大整治力度,督促拆除违建房屋677.88平方米,恢复被占用基本农田5663.02平方米。

经过现场勘查及公开听证等程序,确认整改已全面完成,受损公益已得到有效保护,泸西县院依法撤回起诉。在县政府统筹治理和引导支持下,泸西县成立小香葱产业联盟,进一步促进了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案例三: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区域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富民县某街道聚集建设了几十家小作坊式的小型磨粉厂,普遍存在生产方式简单、作坊式经营、“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等情况,周边道路、房屋、植被被磨粉厂的粉尘弥漫,对环境造成影响。

【检察履职】

2021年5月,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富民县院)在办案中发现,富民县某街道部分磨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进、出料口未安装收尘装置,未对生产车间进行全封闭管理,导致粉尘弥漫。经鉴定机构检测,该片区环境空气质量超过标准限值,污染周边环境。同年6月,富民县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消除污染。后经富民县院对粉尘污染问题进行“回头看”跟进监督,发现部分问题仍未整改完毕,遂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磨粉企业扬尘污染整治专题会议,统筹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督促磨粉企业采取全封闭生产、安装粉尘收集设备、新增打泡机等措施,对尚未整改完的问题开展彻底整治。经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约检察员召开听证会,根据专业机构两次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显示,空气质量均满足小于24 小时平均300ug/ m3 的标准限值要求,受损的公共利益得到保护,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撤回起诉,目前企业生产经营有序运行。

●案例四: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成立于1986年,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和中缅边界生态系统保存最完好的地区之一。该保护区内的红崩河流域大谷地核心区及周边共有维管束植物96种、野生动物183种,被称为“犀鸟家园”。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有40户村民相继移居至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大谷地区域生产生活,导致原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检察履职】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德宏州院)在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上述问题。鉴于该问题时间跨度长、成因复杂,涉及群众众多,德宏州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多次与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德宏州林草局)、县政府沟通协调,联合相关单位召开现场办公会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经过充分沟通会商,2021年3月,德宏州院以公开宣告方式分别向相关职能部门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上述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相应生态修复,并做好大谷地核心区居民迁出及安置等善后工作。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政府成立整改专班,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大谷地区域40户居民实现整体搬迁,并获得相应生活物资补助。督促恢复保护区植被2000余亩,县政府还协调将38名学生转至县城附近就近入学,为迁出村民安排公益性岗位34个,2户村民获得“中华蜂蜜养殖项目”扶持,有效解决了村民搬迁后顾之忧,目前生产生活稳定。

●案例五:昆明市石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国有储备土地管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石林县储备土地中心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以及未对利用储备土地费用进行评估的情况下,经其主管机关授权,通过招标形式签订委托管护协议,作为管护对价,允许管护人在其委托管护的国有储备土地上无偿进行农业种植利用。协议履行期间,部分委托管护人长期存在利用土地进行沙石堆放非农利用以及超出管护范围进行农业种植等违约、侵权情形,造成国有储备土地破坏以及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利益受损。

【检察履职】

石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石林县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经研判认为,委托管护不能涵盖对土地的利用,招标行为虽名为委托管护,实为临时利用,应按国有储备土地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相关费用。遂于2019年12月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按国有储备土地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使用费,并追缴相关费用上缴财政。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收回管护权等方式整改管护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缴土地使用费9.1954万元。同时,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昆明市院)针对该案中暴露出的监管漏洞,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及时办理一批类案并梳理背后存在的共性问题。为进一步督促规范全市储备土地管护,昆明市院于2020年9月向市政府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完善全市储备土地管护相关管理规范,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专项调研摸排情况。市政府高度重视,责令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摸排清理,研究出台具体管理办法。2020年12月,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拟定了全市储备土地管护及临时利用管理办法,其中完善储备土地管护的具体内容被我省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采纳。

●案例六:怒江州贡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废物处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贡山县辖区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机构、民营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废物露天焚烧、未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医疗暂存间选址不合规等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问题,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检察履职】

2020年7月,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贡山县院)通过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调查、走访了解后发现上述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问题,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同年8月,贡山县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医疗废物处置问题的整治力度,科学合理规划,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和规范处置。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指导属地乡镇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设施科学规划建设,协同加强全流程、无死角规范管理,县政府每年投入68万元专项资金完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对医疗废物统一规范处置。相关医疗单位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台账,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从源头防控医疗废物“二次”污染。以案件办理为契机,怒江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怒江州院)在全州范围内启动医疗废弃物规范处置专项监督行动,州政府统筹推动新建全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对医疗废物进行规范有序处置。

●案例七: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占用河道及公路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彝良县某村民擅自在河道内修筑20余根承重水泥柱,搭建近500平方米院坝将河面覆盖,并将与河道相邻的公路安全护栏切断,妨碍河道行洪和交通安全,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检察履职】

彝良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彝良县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经调查核实于2020年4月向相关行政机关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联动,查处违法行为,恢复公路及河道原状。

2021年初,彝良县院开展“回头看”跟进监督发现,该涉案违法建筑仍未拆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于2021年5月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中,当地党委政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召开听证会,确认公路护栏已修复、违法建筑大部分已拆除,因违法行为人以3根水泥柱子拆除后将影响其房屋安全为由,故还剩余3根水泥柱未拆除。经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共同到现场查看,并组织行政机关召开圆桌会,对拆除水泥柱子影响房屋安全与违法建筑实际情况不符的重点问题研判后达成共识。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督促违法行为人于3日内自行拆除了所有违法建筑,整改工作彻底完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切实有效保护,彝良县院依法撤回起诉。

●案例八:玉溪市峨山县人民检察院诉郭某甲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郭某甲编造其与当地政府谈好可以使用垃圾填埋场用于倾倒废菜叶的谎言,并联系郭某乙、郭某丙、孙某某、杨某某等大货车司机,从昆明市某区运输废菜叶至峨山县化念镇某填埋场进行倾倒。废菜叶腐烂后产生大量恶臭气体和渗滤液,渗滤液外渗到旁边的小溪中,经相关部门检测,小溪水体严重污染,造成周边大气环境污染。

【检察履职】

峨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峨山县院)在审查郭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中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分析研判认为,造成环境污染的除郭某甲外,其余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大货车司机在明知非法倾倒废菜叶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其他地方正在查处的情况下实施倾倒行为,也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根据被告手机微信转账记录和货车司机陈述等证据,认定货车司机郭某乙等4人共拉运120车次废菜叶,倾倒废菜叶2482吨。同时,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虚拟治理成本计算方法,造成此次环境污染损害量化人民币为67.014万元,其中造成环境空气损害数额44.676万元,造成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22.338万元。

峨山县院依法公告后于2021年12月对郭某甲及4名货车司机共5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污染环境罪追究郭某甲的刑事责任,并判令5名被告分别在各自违法倾倒废菜叶数量范围内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67.014万元,承担鉴定费、环境监测技术服务费5.05万元。经峨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686万元,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由郭某甲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费67.014万元、鉴定费5.05万元,其余4被告分别与郭某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部分被告提出上诉,经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九: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加油站扫码支付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应用,部分加油站采取“不下车加油”、手机扫码支付的服务模式。昆明市、红河州辖区内多家加油站存在工作人员在油枪旁让车主使用手机扫码支付或扫描加油机旁的二维码支付等情形,可能存在公共安全隐患。

【检察履职】

2021年3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昆明铁检分院)组织两级检察院对昆明、红河辖区100余家加油站走访排查,发现普遍存在加油机器上张贴二维码、工作人员在加油作业区使用POS机收款、使用手机扫码支付等情况。

为进一步论证和确认在加油站加油作业区扫码支付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昆明铁检分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手机语音通话、扫码支付的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进行对比测试。测试结果显示,手机扫码支付会产生射频电流(电磁波),遇到金属导体后可能形成射频火花,进而引燃空气中的汽油分子形成爆炸。

针对该安全隐患,昆明铁检分院与市级行政机关进行立案磋商,2021年5月,昆明铁检分院下辖的基层院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在加油作业区等爆炸危险区内清除张贴的二维码标识、禁止手机扫码,将扫码支付移至加油站营业厅、便利店等安全区域进行。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加油站手机扫码支付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下发加强加油(气)站内扫码支付等使用手机行为安全管理通知,组织召开规范加油站扫码支付安全整治工作部署会,并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集中整治,昆明市、红河州辖区内900余家加油站已全部禁止加油作业区使用手机支付,并清除印有二维码的宣传海报,实现加油作业区内“零电子支付”,将手机扫码支付移至加油站营业厅内进行。

为全面客观评估整改成效,2021年11月,昆明铁检分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群众等进行实地查看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并以办案为契机,接续开展为期半年的整改“回头看”,与相关行政机关形成跟进监督协作机制,定期随机调看加油站监控视频并反馈情况,固化整治成果。同时,发动“益心为公”公益保护志愿者共同参与公益保护,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对出现问题“反弹”的个别加油站予以行政处罚,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十:普洱市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过期食品处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澜沧县某食品批发商擅自将疫情期间因销路不畅而积压过期的瓶装饮料直接倾倒于排水沟或卫生间进行处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检察履职】

2021年6月,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澜沧县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购物时发现该线索。经了解得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大量饮料制品销路受阻、囤积过期,经销商曾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无规范的处置建议及引导,故采用将过期饮品自行倾倒方式处置。经澜沧县院调查核实,辖区内多家食品批发企业均存在类似情况。澜沧县院在前期调查取证、充分听取专业人士意见、认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于2021年8月31日召开公开听证暨检察建议宣告送达会,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配合、积极履职,妥善处置过期饮品。同时将检察建议书及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2021年9月共同召集多家饮品批发企业对过期食品饮料进行分批集中处置,共计1200多箱过期饮品通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处理排放,包装饮料的塑料瓶、金属易拉罐、纸箱等按市场作价以废品回收实现循环再利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对过期食品(液体类)处置的通知》,对全县范围内的过期液体类食品环保处置问题提出禁止流通上市、禁止私自处置、由污水处理厂销毁、实施登记造册等要求,并将该案中对过期饮料环保处置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全县推广。

云南网记者:夏方海

原标题:《类型多样!云南省发布10个公益诉讼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