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
你有没有过到小卖店买瓶水,因店主多找了些零钱而窃喜?有没有因填错了手机号码交错了钱,觉得便宜了别人而懊恼?我们面对“天下掉馅饼”和各种“意外之财”时,我们是主动归还,还有据为己有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那些多找的零钱和错付的电话费都属不当得利,只要受损方主张,得到的这些大便宜、小便宜都是要归还。今天《法在身边》请来了阳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许传健请他为我们讲讲不当得利。
主持人:你好,许法官
许传健:你好,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说起不当得利,人们总是以为只有见到别人遗失物,不予归还原主,据为已有的,才叫不当得利。许法官,先给我们听众朋友介绍一下什么是不当得利,它有哪些类型?
许传健: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就是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个就是不当得利。具体的理解就是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下面我也和大家讲一下不当得利的几种类型。不当得利有两种类型。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第一种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非债清偿,债务人明明已经还完钱了,记错了,又还了债权人一万元钱,这一万元钱属于不当得利。第二种是基于给付以外发生的不当得利,给付以外有三种类型,一是基于受益人的行为,二是受损人的行为,三是第三人的行为。收益人的行为就比较好理解,比如帮着看着房子,但是你把这个房子出租了,没经过房东的允许,你这种获得收益的行为就是不当得利,应该返还给房主。这个是基于你是利益收益人发生的。第二种基于受损人发生的,就是生活在我们周边的你买了一件衣服或者是网购买了一部手机,但是店家给你发了两件衣服或是两部手机,多给你的那部手机就应该返还,这属于不当得利。还有你上银行取钱,你取5000,柜员给了就你2万,多给你的15000就属于不当得利了。这个不当得利的发生给你没有关系,是因为受损人的行为导致的不当得利。还有第三种是第三人的行为。比如快递小哥明明是给他家送的快递,但是他看错地址送到你家了,你获得了利益,另外一方受到了损失,获利益方和受损失方都没有行为,是因为第三方快递小哥送错了导致的。还有就是你家邻居在门口放了很多沙子,你家工人装修时把邻居的沙子用到你家了,你就应该返还这个不当得利。这是因为第三人导致的不当得利。还有就是自然事件导致的不当得利,自然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比如说发水了,两家都有水塘,他家水塘里的鱼冲到你家来了,就构成不当得利。

近日,阳明区法院成功调撤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一位财务人员误给一名已离职员工汇款3000元,员工拒不返还,二人为此闹上法庭,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解疑,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曾是安徽省某公司的同事。刘某是公司会计,负责财务工作,郭某是公司职员,于2020年9月从公司离职。2020年11月,刘某因疏忽误将3000元钱转入了郭某的银行卡账户。发现钱款转错后,刘某心急如焚,私下里多次找郭某协商,希望其能如数返还,但郭某都拒不返还。刘某还为此找来律师向郭某发出了律师函,但郭某依然无动于衷。2021年1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返还不当得利3000元。案件受理后,面对法官询问,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向郭某转款的3000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对于刘某的返款要求,郭某首先辩称,财务刘某转给他的钱并非误转,而是他应得的工资。后经法院查明,该笔钱款与郭某在该公司工作时应发放的工资数额不符。对此,郭某再次辩称,刘某自己存在失误,理应承担责任。刘某向郭某转款的3000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经法院查明,钱款属于不当得利郭某应当返还。
主持人:许法官,这起案件属于那种类型的不当得利,
许传健:这起案件属于因为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中利益受损方因为给付三千元钱给利益获利方导致利益的获利方后获得了三千元的不当得利,而且这个不当得利是因为他没有付出劳动,没有买卖合同,没有合法依据,所有说这是属于给付的不当得利。
这个案件是因为这个利益受损害人他的这个行为导致了不当得利的发生,因为他的疏忽将三千元钱不应转给其他人的,错误操作转给了郭某,所以说他属于利益受损害人,她的行为导致的不当得利的发生。法院审理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他俩有因果关系有利益受损害人有获利人,最重要的是这个获利人他没有合法的依据得到三千元。在这提醒大家转账时一定要核对好收款人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一定不要转错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包括交电话费、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一定要查好。
主持人:这起案件最后,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转款的数额没有争议,法官积极为双方进行调解。考虑被告郭某目前在外地居住,为减轻诉累,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耐心与郭某沟通,向其释明法律规定,积极进行释法解疑,最终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刘某撤回诉讼。
主持人:我们在来了解一起不当得利案件。近日,阳明区法院审理并执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到位案款11万元。

案件受理后,随着庭审的进行,王某表示她与宋某不是普通的朋友关系,两人是同居关系,宋某向自己转账的钱款是赠予,两人不存在借贷关系,故自己无需偿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宋某则否认与王某系同居关系,称两人是普通朋友,并提供了自己通过银行卡和微信向王某转帐的多笔记录。对此,王某也提交了多个内容为“买点吃的、买些衣服”等体现出赠予意味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自己的说法。
许传健:经过庭审的深入调查及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质证认证,最终法院认定,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提供的有效证据,最终认定原告向被告实际转款合计11.5万元,能够体现赠予意思表示的款项合计5000元。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关系比较亲密,但未能体现系同居关系。对于双方往来款项相差的11万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借款,被告则未能举证证明其具有合法占有的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回原告。
主持人:判决生效后,王某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对诉前保全的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查封,同时告知其如不履行给付义务,将依法对车辆进行拍卖,最终王某将11万元执行款交至法院。案件顺利执结到位。
许传健:男女交往过程中,要重感情轻物质,对于大额款项往来要理性对待。如有往来需要,则应当明确钱款性质,最好备有凭证,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主持人:许法官,法律上对不当得利不能返还的有什么规定吗?
许传健:不当得利不能返还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就是道德义务上的,比如是过年过节长辈给子女红包或者同事有喜事去随礼,这种就属于一种道德义务上的给付。还有一种就是债务到期之前,债务人进行债务清偿。这个就是比如咱俩约定你应该8月1号前还我本息,但我提前一个月还了,7月1日还的。还款的原因是有行为的,因为之前有欠款的民事法律行为,获得的利益也是有合法依据的这种是不返还的。第三种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进行债务清偿。就是我借你一万块钱已经还给你了,但是你过几天又跟我提还钱,我明知道有给了你一万块钱,这种情况就是你不是出于一个错误的认识,你也愿意给他一万块钱,你也不能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了。
主持人:听众朋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若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便是违法行为。今天的《法在身边》我们就聊到这。
制作:牡丹江市融媒体中心广播电台
原标题:《《法在身边》: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