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基本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相关案例

2009年2月5日13时40分许,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李某所有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遇情采取措施不当撞倒了前方同向道路右侧行走的昆某,造成昆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乘坐人李某和张某一起离开事故现场,该案未及时侦破。2010年5月7日,某人民政府考虑到昆某家庭困难,同意从财政资金中先行垫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0万元。某人民政府和昆某约定垫付款在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内付清,该政府保留对昆某交通事故案件的追诉权利。2018年2月,该人民政府调查得知实际侵权人已赔偿了昆某的全部损失,故按照协议,昆某应该返还政府为其垫付的10万元赔偿款。现该人民政府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昆某归还其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10万元。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某人民政府垫付款100000元。

法官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是关于民事主体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一方获得利益,且无法律依据;致使对方遭受损失,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某人民政府出于同情昆某垫付10万元,但该政府对昆某并无法律上的赔偿义务。昆某拒不归还该政府垫付款,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该政府诉请昆某归还其垫付款,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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