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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创时期的中国法律
夏 约公元前2070—约公元前1600:以天命神权的观念作为立法司法活动指导思想。
商 约公元前1600—约公元前1046年:继续秉承神权法思想,在罪名、刑罚和司法制度方面取得进步。
周 约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771年:形成了“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法制指导思想,进行了大规模的的立法活动。
二、发展期的中国法律
春秋、战国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春秋时期各国陆续制定并公布了成文法,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就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变革。李悝的《法经》代表当时的立法水平,对后世两千多年的各代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厉行“法治”,把法家思想推到极端。
汉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形成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正统,统治中国达两千年之久的“汉儒思想”,深刻地影响着历代封建王朝的行政、立法与司法实践活动。
三国两晋南北朝 公元220年—公元581年:法律制度具有明显承前启后的性质,是秦汉法律向隋唐法律过度的重要历史阶段。律学得到发展,并实现儒家思想与法律的进一步融合。
三、发达时期的中国法律
隋 公元581年—公元618年:传统法制的成熟和定型时期。国家注重用法律的手段调整现有的社会关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经济等方面的立法共同组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唐 公元618年—公元907年:形成了律、令、格、式、典、赦、例等法律形式各有侧重,彼此配合,共同组成一严整的法律体系,反映出中国古代法学发展的新成就。
宋 公元 960年—公元1279年:理学兴起,对立法和司法活动产生深刻影响。
元 公元1279年—公元1368年: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小,体现出较浓厚的蒙古族特色。
明 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加重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而适当放轻了对轻微违礼行为的惩罚,严刑治贪与渎职。
清 公元1644年—公元1911年:注意对全国范围的法律调整。对边陲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因地制宜、因俗制宜的专门立法活动,使封建时期的少数民族立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四、转型期的中国法律
清末:进行了修律活动,翻译引进西方法典与法学著作。统治几千年的封建中华法系在形式上被宣告终结。
民国:颁布法律、法令以及判例、解释例,最终确立了由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组成了“六法体系”,宣告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基本完成。
五、新中国法律
1949年颁布的《共同纲领》,为宪法订立奠定了基础。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步宪法。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第二部宪法。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第三部宪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颁布第四部宪法,也是我国的现行宪法,并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修订。逐步形成了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原标题:《【法治文化】中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