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法院首开逾期举证罚单

近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做出司法处罚,决定对被告罚款1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军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一审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及时将形成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而在提起上诉后,将其作为二审证据向二审法院提交,因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案情回顾

在原告陈某军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依约履行保险理赔义务。原告提供了事故发生后自行委托的天津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针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的鉴定报告,并提交了维修费发票,金额均为34525元。因被告拒不到庭,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被告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向二审法院提供了车辆定损单,二审法院认为定损单认定的车损数额与原告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意见差额较大,将本案发回重审。

某保险公司一审未积极参加诉讼活动,且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导致一审事实认定不清,在二审中该保险公司才提交证据,且依据该证据足以改变一审事实认定,其未能提出逾期提交该证据的正当理由,对民事诉讼造成妨害,浪费了司法资源。基于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决定对某保险公司罚款10000元。

人民法院温馨提示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当事人应当积极参加诉讼活动,主动向法院提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若因逾期提交证据且未能提供正当理由,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法官寄语

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审理都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事实是指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所以需要每一位诉讼当事人积极诚信应诉、履行及时提供证据义务,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查明事实。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进程、阻扰庭审调查、故意增加对方当事人诉累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也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法院可以依法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惩戒。但罚款不是主要目的,规范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才是根本。

撰稿:刘欣宇慧

制作:审管办

原标题:《武清法院首开逾期举证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