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期作者 | 沈月
太师屯法庭 书记员
2022年2月1日,刘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某全责。后因肇事司机失联、保险公司拒赔,王某索赔未果,将刘某告上法庭。
案情简介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刘某拒绝与受害人进行沟通,也不配合保险公司走理赔手续,一直处于失联的状态。王某诉称,被告迟迟不交修车款,受损车辆在修理厂停留15日后,其被迫自行交纳修车费才取回,由于家里只有一辆车,在此期间,王某工作及日常生活都受到了严重影响,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及刘某赔偿修车费、通讯费、打车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余元。被告刘某辩称,自己上保险了就应该保险公司处理、保险公司赔偿,自己无需亲自处理。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刘某并未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事故处理期间也拒不配合保险公司走理赔手续,故只同意赔偿王某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其间接损失。
裁判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本案中,因刘某迟延配合导致车辆出厂滞后所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关系,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及维修期间的交通费,刘某则承担车辆出厂滞后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余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法官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被定责后,事故责任方莫要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通过“佯装失联”蒙混过关、做甩手掌柜一走了之。延迟定损报赔,不仅不能逃避责任,反而可能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上了保险也有可能承担一定赔偿。正确的处理方式应在第一时间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登记,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办理后续事宜。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则要积极与事故责任方进行协商沟通,在事故责任方不配合保险公司理赔或拒绝理赔的情况下,为减少自身损失,可以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并留存费用清单、发票等证据为后续起诉做准备。法院会支持受害方合理合法的请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撰 稿 | 沈 月
人像摄影 | 高 嵩
原标题:《小案大道理 | 司机失联、保险拒赔,交通事故受害人该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