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06年,28岁的徐某离家外出务工,多年来未与家人联系,徐某家人多方寻找未果。2019年,徐某的母亲严某向罗江法院申请宣告徐某死亡。法院向徐某所在村委会以及派出所核实,确认徐某自2006年出走,下落不明。罗江法院依法发出寻找徐某的公告,一年公告期届满后,仍然没有徐某下落,遂按照法律规定宣告徐某死亡,公安机关也以下落不明为由对徐某的户口进行了冻结。
然而,在2022年9月底,已经被宣告死亡多年的徐某突然重新出现,上演了一出“亡者归来”。据徐某所述,自2006年起,一直在浙江金华、义乌一带务工,这么多年一直没与家人联系,一是在外没能挣到钱,无法面对父母;二是以前家里的座机没有使用了,也没有家里人的联系方式;三是家中还有一个哥哥,以为哥哥会照顾父母。自己也是在2019年3月期间,在购买车票的时候,被告知所持有的一代身份证不能使用,当时以为身份证过期,一直想找机会回老家补办,但因为疫情原因没能回家。几经辗转,才于2022年9月20日回到四川德阳老家,回家后才得知自己被法院宣告死亡一事。
2022年10月,徐某向罗江法院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判决。法院受理申请后,询问徐某及其母亲严某以及向徐某所在村委会核实,查明申请人确系徐某本人,依法作出了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让徐某从法律意义上“死而复生”。
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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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宣告死亡?
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也就是生理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目前我国一般采用的是呼吸、心脏、脉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为死亡标准;另一种是宣告死亡,即法律上拟制的死亡,即推定死亡。
一般而言,宣告死亡,就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或者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限制”。意外事件发生后,如果相关机关能够证明没有生还机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审查下落不明的起始时间一般依据自然人走失时的报警记录、寻人启事登报记录、村委会居委会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宣告死亡与自然人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比如户口注销、继承开始、配偶再婚等等。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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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程序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时,需要核实被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并查实下落不明情况。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般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法院根据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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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后的后续问题
宣告死亡是法院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若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分别从婚姻关系、子女收养以及财产方面对被宣告死亡的人后续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亡者归来”徐某申请撤销宣告死亡案——“法官说”案例普法系列之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