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
关乎千家万户
违规使用燃气具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
违规储存瓶装燃气
都会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
案例一
近日,浙江宁波慈溪市匡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餐饮单位开展全覆盖燃气执法检查,发现几家餐馆的瓶装液化气软管上开设三通接口分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均予以立案处罚。

执法人员对某小吃店燃气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有一个15Kg的燃气瓶通过一个三通接口连接到2个灶具上使用。经营者吴某表示店铺内有4个燃气灶头,但只有2个气瓶,为方便使用,动了一个气瓶连接2个燃气灶头的念头。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案例二
9月29日,广东省珠海市拱北街道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在珠海市拱北联安村某街某号内违规储存燃气。
经执法人员调查,其室内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关于燃气存储场所的规定,不具备储存燃气的安全条件,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6个液化石油气瓶,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处理,并给予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燃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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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立案处罚!一店铺燃气软管私接三通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