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案例
张某、杜某与王某于2017年8月10签订《合伙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合伙项目经营美佳新材料总投资90000元,以15000元为一股,期限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10日止;合伙人张某、杜某、王某各出资30000元;被告李某暂时代理美佳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代表。2017年8月10日被告李某作为合伙代表(乙方)与美佳材料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拥有美佳品牌的所有权、经营权及管理权,乙方自愿加入其销售网络,乙方代理区域是四川省,合同履行期限为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止;乙方一次性交纳投资款88000元、年度管理费2000元,甲方向乙方免费配送市值价大约140000元货物;后三位合伙人分别按其出资额向美佳新材料有限公司转入货款共计90000元。2017年8月12日以杜某名义在四川省某区租赁一门市,并按投资比例支付租金12200元,其间美佳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李某发放代理单价为30000元,市值单价为140000元货物,杜某、张某和李某因涉及该批货物产生纠纷,现诉至法院,杜某、张某请求李某归还其合伙财产、赔偿门市租赁损失、赔偿合伙投资款共计20万余元。但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张某、杜某全部诉请。
法官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解散情形的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事由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任意解散事由,即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另一类是强制解散事由,即本条第三项。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合伙关系于2018年8月10日终止,故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解散,依合伙合同约定,合伙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但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合伙终止后未进行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综上,原被告依合伙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均未进行清算,其请求对合伙事务的盈余、亏损、债权债务、退还出资等无法予以确认,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