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

基本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案例

洛阳某健身服务所于2017年6月1日成立,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组织。2017年6月4日,韩某在洛阳某健身服务所办理健身会员卡,交费1480元。洛阳某健身服务所与韩某签订《健身会员入会协议书》并向韩某出具收款收据,协议约定韩某的会员卡于2017年8月1日前开通。截至开卡日,洛阳某健身服务所仍未开业,致使韩某无法享受会员待遇。故,韩某于2018年1月22日将洛阳某健身服务所及其投资人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入会协议书,并要求健身所出资人周某对以上费用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分析

洛阳某健身服务所现由周某独资经营,系个人独资企业,属非法人组织。根据民法典第104条的规定可知,该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韩某在洛阳某健身服务所办理会员卡并签定《健身会员入会协议书》,交费1480元,由于洛阳某健身服务所方原因,该协议无法履行。故韩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会员费用。综上,洛阳某健身服务所应当承担退还会员费的民事责任,周某作为出资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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