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

每日一典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 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法条解析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我国的社会实践中,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实际上是民事活动的一类主体,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应受民法的调整。从历史上看,世界各国民法关于民事主体的理论和立法都有一个从承认单一主体(自然人)到承认多元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的发展变化过程,其决定因素就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我国其他民事法律中普遍有“其他组织”的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法典》规定了“非法人组织”,不仅解决了民事实体法之间存在的矛盾,也解决了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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