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全资买的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成了被执行人,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屋,父母认为自己是实际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异议,这种情况是否能够排除强制执行?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执行局刘志林法官审查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探寻答案。

小王与小杨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槐荫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定小杨应偿还小王借款70万元,因小杨未自动履行义务,小王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槐荫法院通过线上线下查询,发现小杨名下仅有星光小区房产一套,无其他财产,便依法将此房查封。后小杨父亲老杨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房屋由其全资购买,属其所有,当初是为了方便小杨孩子上学才将房子登记在小杨名下,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异议审查过程中,老杨提交了买房时其看房、洽谈、签合同交定金、交购房款及税项等证据,欲证明涉案房屋由其购买,其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
槐荫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老杨向法院提出涉案房屋系其所有,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实际上是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本案中,法院依据生效文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小杨名下的房产,老杨对案涉房产权属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异议人是否系权利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房产权属信息显示,案涉房产为小杨单独所有,法院据此判断案涉房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无不当,故老杨所提异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如异议人认为案涉房屋其应当实质享有所有权,可通过析产诉讼等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对此不作审查。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作出驳回老杨异议的裁定,老杨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济南中院依法维持了原裁定,现该裁定已生效。

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父母全部或部分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很多。因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采登记生效主义,一旦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则子女为合法所有权人。那么,父母当初选择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究竟是赠与还是出于其他目的,在发生纠纷时很难说清。此种情况下,子女如成为被执行人,法院依法查封该房产,父母想要以自己出全资购房、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通过执行程序来排除强制执行,于法无据,不会被支持。

不仅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只要是将自己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就有很大风险,难以控制他人擅自处分房产,且一般无法排除强制执行,因此要尽量避免上述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第一款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以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撰 稿丨黄 健
原标题:《法官说法丨子女名下房产被查封,父母以其全资购买为由提出异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