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有何区别?

“失踪了不是要去派出所报案吗?法院还管失踪的事吗?”“死亡不是由医生宣布吗?法院还能宣告死亡吗?”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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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维西县人民法院塔城法庭审结了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被申请人余某某于2011年11月外出到山东务工,2012年4月后无故失踪,经申请人多方联系,依然无音讯,被申请人余某某经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有九年。本院依法发布公告满一年,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和某某现申请余某某死亡,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予。

法官释法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由谁提出申请?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死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向什么机关提出?

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载明那些内容?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法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后,被申请人又出现该怎么办?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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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有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