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
规
定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相
关
案
例
原告王某请求与被告火光镇人民政府确认劳动关系,依据文广新联[2017]1号《长江市东西区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原告被审核认定属于乡镇(公社)老放映员。2017年3月29日,原告领取了的东西区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工作年限补助资金共计8580元。该补助资金按原告的工作年限为11年计算。王某认为其属于郊区湖光公社革命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故应与长江市东西区火光镇人民政府存在劳动关系。长江市火光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变更为长江市东西区火光镇人民政府。火光公社电影队于1985年息影,现该电影队由火光镇文化站接管。该文化站是长江市东西区火光镇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故人民法院认为由于管理体制改革,长江市火光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变更为现在的长江市东西区火光镇人民政府。长江市东西区火光镇人民政府是长江市火光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的继任单位,因此原告请求其与长江市东西区火光镇人民政府存在劳动关系予以认可。
法官分析
《民法典》第九十八条是对机关法人终止及责任承担的规定,该机关法人一经终止或者撤销,将失去民事主体资格,其责任承担规则是:机关法人撤销或终止后,所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民事责任也就无法继续承担,其责任应由继续履行职能的机关法人承担;如没有继续履行职能的机关法人则由作出撤销该机关法人的机关法人承担。
本案中,王某请求与火光镇人民政府确认劳动关系,长江市火光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变更为现在的长江市东西区火光镇人民政府。长江市东西区火光镇人民政府是长江市火光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的继任单位,由于政府机关管理体制改革,原来的行政机关被新的行政机关所替代,其权利义务也随之由新的行政机关所承担,故王某的请求合理合法。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