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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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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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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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范某系被告张村村民小组村民,第三人李某于2012年开始担任张村村民小组组长。2013年,张村村民小组决定建设路面硬化工程,由李某负责组织工程事宜。期间,由张村村民小组支付工程款10万元。为支付剩余路面硬化工程款,李某提出由范某及该村村民代表等四人向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并向范某承诺有关部门拨款到位后就归还贷款。范某贷款后随即将存有贷款5万元的银行卡交给一起办理贷款手续的第三人李某,由李某取款后用于支付工程款等开支。2014年9月3日,被告张村村民小组向原告出具证明,证明原告范某等四人所贷款项用于解决路面硬化工程款。同年10月3日,被告张村村民小组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载明“为解决本村硬化道路工程欠款,特向范某借贷款伍万元整。借款方:张村村民小组”,同时加盖张村村民小组公章,李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借据上签字。后范某向被告张村村民小组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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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分析

特别法人是依据国家法律或者政府命令而设立的法人,而非出资人或设立人设立。尽管特别法人依照公法组成,但特别法人也会参与民事活动、在民事活动中也具有民事能力。村民小组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其自身发展可以与他人签订借贷合同,并以自身独立经费偿还债务。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