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
守护长江
《长江保护法》诞生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于2020年12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流域法律。
《长江保护法》适用范围
《长江保护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长江保护法》四大亮点
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
01
法律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如强化水资源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禁渔的决策部署,加强禁捕管理和执法工作等。
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02
法律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设立“规划与管控”一章,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通过加强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破除旧动能、培育新动能,实现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
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
03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长江保护工作;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建立长江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河湖长的职责分工;建立区域协调协作机制,明确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调与协作。
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
04
法律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规定国务院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长江保护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
四个方面全面管控长江生态环境
对河湖岸线进行特殊管制,解决“化工围江”的环境问题;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管控,解决小水电站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系统问题;对禁航限航、采砂规划和许可作出规定,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守长江生态系统底线。
两项措施从严管理水资源
一是严格跨省河流水量分配和调水程序,对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的制定、批准和适用进行“程序加严”。
二是加强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生态流量管控,通过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方式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十五个禁止
1.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
2.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3.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4.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5.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6.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
7.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8.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9.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10.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11.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12.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13.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14.对长江流域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15.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原标题:《以法之名 守护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