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这些新规、消息将影响你的生活!

10月起

一批新规、消息来了

看看哪些将影响你的生活

温州

温州出台落户新政!放宽落户门槛

《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日前印发,自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全市迁移政策进行统一,按照市区和县市两种区域类型,设立了不同的准入年限,确保各县(市)按照上级要求,全面取消落户门槛。另外,《规定》还放宽了居住落户门槛,将原来市区需居住2年的年限改为6个月。(点击查看详情

精准出招!温州为道路开挖、桥梁保护、井盖设置“定规矩”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是我市自2015年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颁布的第19部地方性法规,也是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第一部法规。该条例积极回应群众所思所想所盼,针对“马路拉链”、占道维修、井盖沉陷等热点现象,提出规范指引。(点击查看详情

温州出台节水奖励办法,最高奖励4万元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水利局联合印发的《温州市节水奖励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单位,其中最高可获4万元奖励。(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

全国首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综合性法规施行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为全国首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综合性法规,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责,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本级财政预算;明确社科联、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等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的作用;明确省、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发挥县区协调机制的作用。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面迭代升级

7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决定(草案)》。新《条例》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车辆、驾驶人员、订单、乘客评价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删除了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许可条件、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规定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申请相应许可事项。

浙江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

《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实际参赛人数应达到一定的规模,其中省级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竞赛组别的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30人,世界技能大赛省选拔赛原则上不少于15人。参赛人数不足的,一般予以取消。与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竞赛省选拔赛合并实施的竞赛项目,可继续组织实施。

对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其中,对培养产生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选手的浙江国家级集训基地,采取以补代奖的形式,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奖和优胜奖的选手及其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分别按50万元、35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部门负责该项活动的社会风险评估

《浙江省体育赛事活动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部门负责该项活动的社会风险评估。体育赛事活动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纳入社会风险评估范围。根据赛事活动的级别、参与的人数、是否占用公共资源涉及公共安全等,具体分为两类:

存在一定风险的体育赛事活动,通常按简易程序进行评估,在召开专题分析会、查找安全稳定风险点、制定并落实风险化解和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填写社会风险评估简易程序登记表。

存在较大风险的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按照标准程序进行评估,即在严格执行确定评估项目、制定评估方案、深入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的基础上,编制、评审和备案评估报告。

加强地质文化村(镇)创建名录管理

《浙江省地质文化村(镇)创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名录由乡(镇)人民政府自愿申报,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荐,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重点支持山区26县创建地质文化村(镇)。

名录实行综合评估,动态管理,村(镇)数量控制在30个以内。对综合评估结果良好以上,且资源禀赋条件、地质文化科普、配套设施建设3项指标评估成绩得分率85%以上的,省地质学会择优向中国地质学会推荐申报地质文化村(镇)授牌命名。

这些情况,不给予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试行)》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实施方案》明确,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依据海洋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两项指标发放。其中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全额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不给予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未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被记录1次的,扣减当年度50%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一年内被记录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自2022年起,根据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钓具渔船自2022年起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主动向渔政部门报备按照浙江休渔规定严格实行休渔的(参照休渔时间最短的作业类型),可以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进一步促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10月26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拓展过洋性渔业,力争到“十四五”末入渔15个国家,形成一支渔船规模800艘、年产量80万吨的远洋捕捞船队。

对购买省外、境外带配额的或引进配额新建的,并纳入国家远洋渔业项目管理的远洋渔船,省财政按其经审核确定的购置或建造价格的30%给予补助。对于浙江首次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海域作业并将其发展成为新的过洋性渔场的企业(入渔半年且入渔渔船数量3艘或2000总吨以上),经审核认定后,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浙江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办法》施行

《浙江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办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应当以动物疫病相关风险基础信息为主要支撑,通过资料分析、专家会商、实地调研、模型推演等手段,综合研判与特定动物疫病传播有关的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动物等环节存在的风险,并提出风险闭环管控措施建议。

全国

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检验周期放宽

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进一步优化调整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9座含9座以下,面包车除外)、摩托车检验周期。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3次调整为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并将原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年检验1次。对摩托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5次调整为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10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此次调整后,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在10年内,只需要在第6年、第10年到检验机构上线检验,期间每两年申领一次检验合格标志。

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2022年4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了GB 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电子烟》国家标准规定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鉴于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标准明确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标准依据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明确列出允许使用的101种添加剂,纳入添加剂“白名单”。

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可反向开具发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新版标准颁布,增加18项新的交通标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22),对2009年版的道路交通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标准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设施、交通管理新需求,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动自行车车道标志”“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标志”等18项新的交通标志;适应复杂路网和交通运行环境下驾驶人对出行便捷性的要求,细化了标志的版面、设置及使用要求,对指路标志的信息量、信息选取原则和方法等提出了细化要求;强化操作性,增加了交通标志设置示例等附录,给出制作图例。

动物诊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名称

农业农村部公布修订后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动物诊疗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进一步明确界定了动物诊疗活动范围。针对三种类型的动物诊疗机构,即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分类设置了许可条件。动物诊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名称。明确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推行许可网上办理,优化办事流程;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增加了互联网诊疗活动、学生实习和实践教学活动相关规定。

新版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上线运行

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进行升级完善,新版系统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上线运行。自2022年10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后,应当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暂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向所在地市县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由其代为在线提交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也可以向所在地市县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由上述企业或者单位代为在线提交报告。

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均修改为备案

农业农村部公布新制定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细化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备案规定。调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将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纳入报考范围。完善备案要求,将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均修改为备案,规定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备案成为乡村兽医。允许多点执业,规定执业兽医可以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可以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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