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这些食品标签特别要求,您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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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

食品 标签

食品标签

特别要求

特别 要求

小标签,大学问。天然矿泉水水源点;运动饮料钠、钾含量范围;酒类产品警示语······食品标签上除了保质期、生产日期外还有一些“特别标识”需要特别注意,你有兴趣一探究竟吗?(以下标签特别标识要求均引用国标原文)

01

部分有特殊标注要求的

预包装食品

饮 料 类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537-2018

4.2 a)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

4.2 b)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围;

4.2 c)当氟含量大于1.0 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饮料

GB 7101-2015

4.1 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标示活菌(未杀菌)型的产品乳酸菌数应≥106 CFU/g(mL)。

4.2 含有活菌(未杀菌)型乳酸菌、需冷藏储存和运输的饮料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

运动饮料

GB 15266-2009

7.1 应标注可溶性固形物、钠、钾的含量范围。

果冻

GB 19299-2015

4.2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采用下列方法标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酒 类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7-2012

4.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4.4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2012

4.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 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XX%”表示。

4.4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4.5 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乳 品 类

巴氏杀菌乳

GB 19645-2010

5.1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发酵乳

GB 19302-2010

5.1 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XX热处理发酵乳”、“XX热处理风味发酵乳”、“XX热处理酸乳/奶”或“XX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5.2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 “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XX%复原乳”或“含XX%复原奶”。(注:“XX%”是指所添加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5.3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炼乳

GB 13102-2010

5.1 产品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

糖 类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GB 9678.2-2014

4.1 代可可脂添加量超过5%(按原始配料计算)的产品应命名为代可可脂巧克力。

4.2 巧克力成分含量不足25%的制品不应命名为巧克力制品。

02

部分特殊食品标签的标示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GB 29922-2013

4.1.1 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每100千焦 (/100kJ)”含量的标示。

4.1.2 标签中应对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并应标示产品的类别和适用人群,同时还应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4.1.3 标签中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4.1.4 标签中应标示“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4.2.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不标示图解。

4.2.2 指导说明应对配制不当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GB 25596-2010

5.1.1 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5.1.2 标签中应明确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1.3 标签上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5.1.4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5.2.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5.2.2 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辅食营养补充品

GB 22570-2014

4.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并标注 “辅食营养补充品” 和/或相应类别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4.2 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 “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GB 10770-2010

6.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 “ 100千焦(100kJ)〞 含量的标示。

6.2 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

6.3 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GB10769-2010

6.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6.2 标签中应按4.1~4.4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6.3 对4.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

注:4 产品分类

4.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2 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3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铺助食品:煮熟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4 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牛奶或其他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原标题:《【食品安全】这些食品标签特别要求,您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