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婚生子小帅随被告一同生活。原告偶然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看到被告发了强迫小帅干活的短视频,认为被告在虐待孩子,遂向河间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法官受理案件后,就短视频内容与被告进行了核实,就短视频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但其辩称短视频的内容为演绎的,是为了吸引粉丝买货,拍的搞笑视频,他并没有虐待孩子,强迫孩子干活。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对孩子小帅进行询问,小帅说他不愿意跟着原告一起生活,并称其父亲从未强迫他干活,拍搞笑视频是为吸引粉丝,好帮爸爸卖货。鉴于小帅已经年满8周岁,主审法官尊重孩子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孩子继续随父亲一同生活。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逼孩子干活,构成对孩子的虐待,要求将孩子变更由原告抚养,但通过与孩子进行沟通,小帅在跟随被告生活期间,正常生活、学习,孩子在课余时间参与拍摄短视频,不构成虐待。且小帅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规定,原告的请求不符合法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原、被告双方对变更抚养关系也不能达成协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其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的子女生活保障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颁布后,在“离婚”一章中增加了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自行决定跟随谁生活的条文,充分尊重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意愿,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在舒适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品”,法律尊重每一个人的自由意愿和合法权益。
供稿:李淑涵
原标题:《以案释法 | 父母离婚,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自行决定跟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