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
在我们的周围,大到生存环境、小到日常生活用品,处处都有知识产权的印迹。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侵犯知识产权可能要担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我国出台的《刑法》《民法典》《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以及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都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明确地规定。行为人或者企业如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知识产权,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停止侵害。行政责任主要有三种,即停止侵权、没收和罚款。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危害巨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像上面的案例,当事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市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是怎样?
2021年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共1173件,2022年1-8月份共受理928件,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于商标权和著作权侵权纠纷,其中商标权纠纷案件约占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85%以上。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其中多为外地或外国企业起诉潮州当地的企业。潮州部分中小企业在诉讼应对时缺乏必要的诉讼技能和诉讼能力,明显处于弱势,败诉居多。
案例一
王某在潮州经营一家小型服装店,最近收到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传唤的事由是“侵害商标权纠纷”,其被起诉的原因是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服装店销售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一款运动服。鸿星尔克公司要求王某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产品,并支付侵权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等。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立即停止销售带有“鸿星尔克”标识的运动服饰,并赔偿鸿星尔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货物是厂家或者批发商提供的,商家只是负责销售,就我理解,如果说货物侵权了,那也应该是厂家或者批发商的事,为什么商家也要担责?
王某在其开设的服装店销售的服饰上使用了鸿星尔克标识,与鸿星尔克公司第7850485 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鸿星尔克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而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对原告商标的知名度理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对商品来源、授权许可等要素应该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但其在对产品实际情况毫无了解,也没有进行品牌授权、品质考察,甚至产品价格明显低于正品的情况下仍直接出售,主观上显然没有尽到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因此王某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为销售了侵权产品而受到处罚,这确实不应该,那么广大经营者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很多经营者容易侵权他人商标,主要原因就是大家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并且对法律知识也不甚了解。所以作为经营者,平时要多学习掌握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在日常生活中处处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特别是对货源要进行严格审查,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从非正规渠道进货,或是自己产生疑惑,仍予以销售,这样就有可能已经在商标侵权。
案例二
2021年10月12日,佛山市一公司的代理律师来到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潮安区一家公司。因为被告企事业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合格证和标贴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和信息。请求潮州中院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三个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和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其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商标经合法注册,仍在有效期内,且商标及相关商品包装都与原告有明显区别,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后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20000元。
商标是自己的,经过依法注册,并且在有效期内,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结果还是被认定为违法,这是为什么?
本案中,原告提交一系列荣誉证书,证明其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知名度,证明其经过多年经营和宣传,使其产品成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产品。被告经营的网店体现开店时间为2013年7月14日,被告所在地有较多企业生产卫浴产品,在卫生洁具生产、销售方面,被告理应知晓原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和它的品牌字号,却仍擅自使用与原告字号相同的文字,在淘宝店铺产品介绍标题使用“瓷白”等字样,在店铺主营介绍使用“瓷白”等字样,被告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正当竞争是如何认定的?
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在这里我们也要郑重提醒各位市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切勿目光短浅,为了一时利益,为了“赚快钱”做出违反上述法律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自己也要付出违法的代价。
原标题:《【每周说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法官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