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王徽之 人民电竞

作者|王徽之
编辑|凯文
前段时间,人民电竞发布了关于直播间存在“豆子局”现象的文章,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游戏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以游戏结果相互比拼淘汰数量,“一个‘人头’一千块”的行为究竟构不构成违法犯罪,人民电竞对话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李送妹律师做出了专业解读。
人民电竞:李律师您好,您如何看待游戏主播之间“豆子局”的现象,这种行为是否已经触犯法律?
李送妹:从目前网络披露的相关情况来看,“豆子局”是指游戏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以游戏结果相互比拼淘汰数量,“一个‘人头’一千块”,游戏结束后组队比赛的主播按照相互之间的结算,私下转账的行为,一天下来,金额累计可达数万。这样的“豆子局”背离了游戏娱乐的初衷,其行为可能已经涉嫌构成赌博罪。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参赌人数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满足这个条件就可能被立案追诉。不过“豆子局”这种新型赌博形式,区别于传统的赌博犯罪,目前还未引起社会的关注,参与主播不是很多,金额也不大,可能还不会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具体到某个主播是否可能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参与人数和金额以及每位主播的情节不同具体对待。

人民电竞:目前网络对于“豆子局”比较有争议的点在于,主播会把赢来的赌资以抽奖形式抽给直播间的观众,网友认为主播的行为是一种娱乐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您怎么看待这种说法呢?
李送妹:赌博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了,跟他后面怎么用这笔钱没有关系,这是两回事。比如说你把贪污来的钱捐了,你依然是贪污罪,只不过量刑标准视情节轻重而言罢了。
主播间的输赢可能大多数是私下转账,没有经过直播平台,但直播平台、经纪公司、游戏厂商等可能会因为流量的增加间接获益,作为责任主体却放任主播类似赌博行为的发生,也有可能会涉及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尤其是当金额特别大,造成的影响特别恶劣的时候,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犯罪,比如说非法经营罪。此外,主播是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主体,可以类比于柜台销售的身份,主播背后有经纪公司,主播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他在直播平台上所说的话、做的事都代表着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对于游戏主播来说,公司本来是让你做游戏相关内容的,但你做了本职工作之外的事情还谋利了,根据主播与经纪公司等的关系不同,还有可能触犯侵占公司利益之类的犯罪。
人民电竞:这么看来,责任主体并不仅是主播一人?
李送妹:是的,游戏主播是利用直播平台、经纪公司、网络游戏竞技赛事主办方(游戏厂商)等多方面资源获取流量谋利的,如果这些责任主体放任主播行为不管,为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也会承担法律责任。

而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的责任关系就比较复杂,主播涉嫌非法经营、职务侵占等危害了经纪公司的利益,但同时经纪公司也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人民电竞:主播并不会在直播过程中直接展示转账过程,谈话也都比较含蓄,从取证的角度来看,是不是很难定罪?
李送妹:很容易,现在网络社会,沟通留痕,一旦被查处,笔录时就要对自己的网络行为做出解释,转账要说明转账理由,什么时间与谁之间的转账记录,再对比他们在直播中说过的话,比如我说昨天输了多少,只要能对上,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公诉机关完成定罪起诉工作是不难的。
目前没有受到关注,很大的原因是没人举报,一旦有家长去举报这种行为带坏了孩子,或造成了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那肯定是要受到处罚的,即使达不到刑事犯罪程度,可能治安处罚是免不了的。
人民电竞:除了上面提到的“豆子局”,还曾发生过几位主播聚集赌注某局游戏输赢的行为,这种构成犯罪吗?
李送妹:如果只是几个主播之间偶然一次的行为,构不成犯罪,但仍需相关责任主体对其进行警告。
如果是长期的,则还是可能构成聚众赌博罪。如果还接受了别人的投注,比如说很多观众的投注,可能就涉嫌开设赌场罪。游戏主播里比较有名的山泥若案例,他就因为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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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律师解读“豆子局”:该行为已经处在违法边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