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中国男子赴柬埔寨诈骗窝点累计超30日被定诈骗罪,判刑3年!

关注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该案是适用两高一部“因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首个案例。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郑某经他人联系来到柬埔寨金边,加入以“老二”为首的地下钱庄。

该钱庄为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后台服务部门提供银行卡,后转走骗到的钱款,或根据指示将少部分钱款“出金”给被害人。在该钱庄内,郑某等人根据该钱庄安排,使用U盾及银行卡在电脑上操作转移款。

郑某在该钱庄的工作时间为2019年7月至9月中旬,后于2019年10月23日从柬埔寨回国,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5000余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以郑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郑某案例虽是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适用两高一部“因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首个案例,但他并不是个例。

多人已因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8月份,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二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依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认定10名被告人为挣取高额工资,明知去缅甸工作的性质是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加入境外诈骗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均在30日以上,已构成诈骗罪。所有被告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去年,湖南石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偷越国境罪、诈骗罪,被告人程某、杨某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

期间,程某非法获利22万元,杨某非法获利18万余元,两人被以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行为构成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三年六个月。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据澎湃新闻消息,2021年6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时任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表示,《意见二》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作了专门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

李睿懿举例,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睿懿介绍,《意见二》作此上述规定,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内容,体现了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尤其要从严惩处的精神,也解决了办理此类案件遇到的突出法律难题。

“借此机会,正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不要错以为境外是法外之地、打击盲区,不要误以为境外作案就可以湮灭证据,能钻法律空子,这都纯属幻想。如果你们仍执迷不悟,心存侥幸,继续作恶,纵在天涯海角,也难逃法网,必遭严惩。”李睿懿说。

原标题:《首例!中国男子赴柬埔寨诈骗窝点累计超30日被定诈骗罪,判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