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私藏枪支危害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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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看到电影或游戏中的枪战觉得很刺激吗?是否觉得拥有一支枪支很酷?想拥有一支专属于自己的枪支呢?NO!NO!NO!在我国,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逾越了法律红线,直接影响到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但在我县,却有一名男子心存侥幸,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他人,最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尕某与卓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二人相约在河南县柯生乡北侧的一处半山腰处解决嫌隙,之后便各自驾车前往事先约定好的地点,二人到达约定地点后,卓某便下车向尕某走去,尕某见状便从汽车副驾驶拿起事先准备好的一把步枪并下车,见卓某走到自己1米处时向卓某下半身开了一枪,被害人卓某倒地并拉住枪绳,尕某试图夺枪未果后逃离现场。后尕某主动到河南县公安局投案。

【调查与处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尕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并使用该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尕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涉案枪支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枪支弹药配备、配置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了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枪(弹)条件消失后,私自藏匿枪支弹药并且拒不交出的行为。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务用枪”是指因公务需要而配备的枪支,主要是指各种军用枪支,如手枪、冲锋枪、机枪等。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配置枪支”主要是指依法配置的各种民用枪支,如猎枪、麻醉注射枪、射击运动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典型意义】

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非法流入市场和社会的枪支一方面给部分有预谋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工具,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也加剧社会矛盾激烈化、扩大化,一旦非法持枪者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事态的发展便极有可能失去控制,这些行为人持有枪支的本意固然只是用于个人收藏或是狩猎,但在情绪波动巨大、思维紊乱的情况下,很容易将枪支作为行凶报复的工具,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由于枪支的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民警提示】

在此,河南公安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非法持有枪支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如果家中有祖辈遗留的枪支,即使存放枪支的目的不是使用,仅是私藏在家中留念、把玩或观赏,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家中存有枪支,一定要及时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否则,面临的将会是法律的处罚。同时,广大群众也应积极检举,提供涉枪涉爆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构建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监制 | 徐克泉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私藏枪支危害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