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按照公司要求在送货单上签字
为何自己被售货方诉至法院?
近日
花山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什么是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与行为人的身份有关,当行为人与被代表人或被代理人具有职务关系(劳动关系),在其职权范围内,以被代表人或被代理人名义所为之行为,为职务行为。
基本案情

甲、乙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由甲公司提供乙公司打造家具所需的装饰材料。自2021年1月至10月,甲公司为乙公司供货货款共计12万元,乙公司支付2万元,尚欠10万元。剩余款项10元经多次催要,乙公司均未支付,现甲公司一纸诉状将乙公司及李某诉至法院。李某作为乙公司的员工,在此期间的送货单均由其签字确认,甲公司认为既有李某签字,李某就得承担还款责任。李某辩称,其作为乙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在送货单上签字仅是对送货的数量进行确认,对价款的结算、支付等均不知情,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甲乙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李某作为公司的员工,其在送货单上签字,公司并未进行否认,并且公司已经支付货款2万元视为对收到货物的确认。李某的签字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故该笔货款应当由公司支付。
如何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呢?

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获得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身份关系;
行为人基于劳动关系建立的工作人员身份而获得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予的职务以及该职务对应的某种概括性的代理权限,可以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实施职权范围内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
行为人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因建立了劳动关系而取得了一种工作身份,即行为人成为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该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的联系;
这种职务代理行为的范围识别依赖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文件、社会一般观念或者交易习惯。比如警察的职权、基于股东身份的职权范畴、售货员在销售区域内工作或者双方约定俗成的交易沟通对象,以上所列举的代理权限的授予并不一定具有明确的书面授权书或者对外通知。
但职务代理行为如果超越了工作范畴,则不能当然认定其构成职务代理行为,比如公司的安保人员在业务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就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构成职务行为,并对被代理人生效。
3.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行为人作出职务代理行为必须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则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归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行为人如果以个人名义或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将被视为无权代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原标题:《【普法小课堂】职务行为|谁签字谁就得承担付款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