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认定谢某未带安全头盔需承担5%的责任。
2021年1月24日,程某驾驶轿车沿着新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梦想城大门口附近路段碰撞到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谢某,造成谢某重度颅脑损伤,经鉴定所评定为伤残四级。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程某承担全部责任,谢某不承担责任。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谢某遂向祁门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约187.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引发原因系程某违反规定超车导致车辆撞到路边骑行电动车的谢某所致。谢某在骑行电动车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头盔,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对造成其极其严重的颅脑损伤的后果,仍有直接影响,谢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明显加重了损害结果,故认定在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部分由谢某自行承担5%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定谢某的损失共计135.5万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该案谢某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头部受伤后果,与其未佩戴安全头盔有直接关系。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为保障自身和他人安全,请加强道路安全意识并自觉遵守交规。
文字:黄汪滢
原标题:《【普法之窗·第260期】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事故中无过错也应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