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制建设 | 新中国成立后(上)

1950年3月,政务院把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列入行政管理的重要议程,批准公布了新中国第一个车辆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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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3月20日

政务院公布《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将汽车分为大型车、小型车、机器脚踏车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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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为统一全国城市陆上交通管理规则,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特制定《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经政务院批准后正式公布,各城市可根据当地情况补充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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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5月5日公安部公布的

《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规定交通民警指挥交通时,统一使用手势及指挥灯,

必要时兼用口令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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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运输,维护交通安全,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公安部发布《城市交通规则》,各市可根据此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报经当地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向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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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8月19日公安部发布的

《城市交通规则》,

规定交通民警使用指挥棒指挥交通,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和牲畜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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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为加强对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保障行车安全,充分发挥运输效能,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公布《机动车管理办法》,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具体工作由各地交通和公安部门共同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公安机关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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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2月11日

交通部公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

将机动车分为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二轮机动车、

三轮机动车、拖拉机五种,

将机动车驾驶员分为职业、非职业、

实习职业、学习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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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预告:交通警务建设 | 新中国成立后(下)

本文刊发于《道路交通管理》杂志2022年第8期

审核:李秀菊 / 李佳芯

编辑:李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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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交通法制建设 | 新中国成立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