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递|借款人突然死亡,银行借款谁来偿还?

2019年9月,朱某因资金需要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借期一年。2020年9月借款到期后,朱某仅偿还部分借款,未按约还清本息。

2021年2月,朱某突发意外死亡,银行起诉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四人(父母、妻子、儿子),要求四被告在继承朱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贷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等责任。

四被告抗辩称,朱某突然意外死亡,朱某除债务外并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四被告明确对朱某的遗产表示放弃。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与朱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朱某未按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尚欠本金、罚息、复利,同时律师代理费未超过相关标准,应由朱某承担。因朱某突然意外死亡,生前未立遗嘱,四被告作为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朱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虽然四被告明确表示朱某无遗产,即使有遗产也放弃继承,但无证据证明朱某身故后无遗产,四被告仍应依法应推选遗产管理人,四被告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亦未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朱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故依法应由四被告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朱某债权债务的职责,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涉案债务的责任。

法院判决:四被告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2171.32元、罚息5228.3元、复利0.28元(罚息、复利顺延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1944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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