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花山法院立案庭收到了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退还原告购房款,这起纠纷涉及的不动产在花山区,但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花山区。

原告以房屋在花山区为管辖依据要求立案,称自己也预先了解过管辖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那么,房屋买卖合同这类涉及到不动产的纠纷究竟是否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呢?
首先,
我们一来了解下
什么是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它不但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而且也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0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从该条文可以看出,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物权纠纷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它是因不动产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等引发的纠纷,它也是民事纠纷中常见的一种纠纷。

在以上案例中,由于案件涉及到的不动产是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理应属于债权纠纷而非物权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属管辖。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性质,属于合同类纠纷,只是由于交易的标的物即房产属于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类案件的管辖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标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