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蕉“买卖”货款有价,经营“买卖”诚信无价!

诚信是人类社会千百年传承下来的道德传统,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不论是信守承诺,还是诚恳待人,诚信都是人们在社会之中来往交际的重要品格。人无信不立,在经营过程中,更应该讲诚信,诚信才能赢得尊重,才能把经营长久下去。

案情回顾

被告李某夫妇从事水果经营生意,原告孙某长期为李某夫妇供应香蕉,由于是长期供应,双方便本着诚信为原则进行合作。在长期合作一段时间后,经过双方核算,李某夫妇未支付孙某货款5万元。

经孙某几次催要,李某夫妇陆续偿还了4万元,还剩下1万元迟迟未能归还。孙某又多次电话联系李某夫妇,李某夫妇仍未支付所剩货款,孙某遂诉至法院。

8月11日,经魏都区法院审理查明,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夫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货款1万元及利息。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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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人无信不立,国无法不安。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所以诚实守信不但是基本道德准则,也是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策划:吕玉峰

文:宋帆 图:网络

原标题:《香蕉“买卖”货款有价,经营“买卖”诚信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