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系列宣传丨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说“不”!

上一期我们说了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相信大家对于领导干部要求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这一期我们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来看看这项规定中都有哪些要求呢。

Vol.01

老同学,最近你是不是在办李某的案子,这个案子当事人是我的朋友,你给我分析分析他能赢吗?

这是违反工作纪律的,咱们还是聊点别的吧。

严禁司法人员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Vol.02

王法官,我的这个案件有点复杂,您能不能给我推荐一个律师啊?

这不符合工作纪律要求,请您自行选择律师吧。

严禁司法人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Vol.03

王法官,听说您的孩子要入学了,我有点门路可以帮您介绍一下咱们这最好的学校,您看哪天咱们见面聊一下,顺便帮我分析一下我的案子?

这可不需要,我家孩子上学的事情我会处理好的,就不劳烦您费心了,这案子我帮不上忙。

严禁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Vol.04

王法官,听说您最近要换房了,资金上有些困难,我这边可以为您提供免息贷款,您看看是否需要?

这就不需要了,这种事不需要您帮忙,我会处理好的。

严禁司法人员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Vol.05

王法官,最近有一个法拍房我的客户很喜欢,想请您帮忙运作一下,事后保证让您满意。

法拍房有严格的拍卖流程,请按照拍卖流程和要求进行竞拍。

严禁司法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Vol.06

王法官您好,我有份诉讼材料您顺便帮我带上吧,我就不单独送去了。

这个忙不能帮,你自己提交吧。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范围: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廉政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两高三部”出台的这项规定,规范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和交往行为,阻断了人情案、关系案对司法工作的干扰。无论是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还是司法工作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这项制度,以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切不可有不正当的接触交往。

让我们一起遵守“三个规定”

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字丨李涛

编辑丨李涛

责任编辑丨高嵩

原标题:《“三个规定”系列宣传丨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