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 民法典解析·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法人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为了进一步强化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民法典确认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属于特别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民事主体,能够根据自己履行职责的需要,从事民事活动,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并以自己的财产和经费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实际上还具有对村民的某些行政管理职能,对组织农业生产,服务村民生活,也都具有重要的职责。在一个村,如果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转载自:青少年法治教育服务平台

原标题:《法律知识 | 民法典解析·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