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丨滥用职权犯罪出现新变化

202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这101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

省纪委监委联合湖北日报(楚天都市报)推出系列报道“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通过专家解读、案例剖析,引导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敬请关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童德华:

滥用职权犯罪出现新变化

“过去,国家公职人员因滥用职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并不多见。”5月18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副院长童德华教授接受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采访时说,2001年之前此类犯罪刑事裁判案件数不过两位数,2001年到2017年这16年有近17000件,近五年的判决则将近16500件。

童德华分析这一数字的变化过程后指出,案件数量的陡增不是因为过去此类犯罪少,恰恰相反,很多案件恰恰是过往的存量所致。

“可以说,这与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从严治理职务犯罪的机制变化有密切联系,它彰显了党中央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监察工作的决心和意志。”童德华表示,尤其是去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为公权力行使构建了一个制度笼子。

童德华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近三年来,我国滥用职权犯罪的刑事判决有逐步下降的趋势,已从每年3000多件下降到2000多件,进而下降到1000多件,控增量效果明显。

“但是,近年来发现的滥用职权犯罪,也表现出了新的变化。”童德华分析,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案领域扩大,二是主体范围呈现扩大趋势。

“在过去,滥用职权犯罪常发于国土资源管理、公共资金管理、招标管理等领域。但是近些年,随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深入以及公司治理法治方式的加强,司法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开始增多。”童德华分析。

童德华还说,随着社会治理方式越来越开放和多元化,政府机关在社会事务管理中,有时候将一些管理权力通过授权或者委托形式交付给第三方组织或者人员。这些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由于拥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实际权力,所以客观上应当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管理。当他们滥用职权时,同样要按照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只有受到有效约束,才能消除因权力滥用给社会带来的危险。”童德华表示。(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宏斌 实习生 陈帆)

滥用职权类犯罪典型案例:副局长犯罪,从随意减轻对违法者的处罚开始

去年11月18日,某市市场监管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判处刑罚时,王某刚50岁,正意气风发的他是怎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呢?

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王某先后担任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此期间,王某在处理该市境内的11起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肉制品行政处罚案件时,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处理,对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当事人随意适用减轻处罚,经他审批同意,共计少处罚款102.3万元,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

2019年至2020年,该市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多次向王某行贿。

2019年至2020年,赵某等人在该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食品,王某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但不安排执法人员及时对该公司进行查处,还向相关人员打招呼,导致该公司继续违法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肉制品,并大量流入市场。

最终,王某为他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买了单,他将在狱中反思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通讯员 张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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