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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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被告人庞某某利用担任某乡武装部长、分管林业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该乡核桃苗木资金39万元。2014年11月,被告人庞某某利用担任某乡武装部长、分管林业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县财政局综合支农项目专项资金30万元。2011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庞某某利用担任某乡武装部长、副乡长(分管林业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矿山植被恢复工程、合作社申请补贴、林木采伐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5万元。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15日、2021年11月12日两次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庞某某在第一次开庭时对贪污核桃苗木资金39万元予以否认,但在第二次开庭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承认了该事实。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庞某某贪污核桃苗木资金39万元的事实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以及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差异”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庞某某虽在第一次庭审中对侵占核桃苗木资金人民币39万元不予认可,但在第二次庭审中对该部分贪污事实供认不讳,仍应认定为认罪认罚,作为量刑时的考量情节,但同时考虑其未能全部退赃,也未主动缴纳罚金,认罪认罚具有反复性和不稳定性,因此对公诉机关调整后增加一个月刑期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该案作为我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以来的典型案例,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阶段早晚的认定以及认罪认罚程度的把握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同时亦在法律层面明晰了职务犯罪严重后果,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进一步增强了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为防范职务犯罪切实筑起坚固的思想防线。

原标题:《职务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