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手机APP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限度——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选理由】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为公民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同时,个人信息被恶意非法泄露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尤其在消费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经常被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大规模的违法收集、使用,严重侵扰公民个人生活安宁,破坏社会秩序,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具有迫切性和重要性。本案体现出在侵犯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消费领域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同时,本案针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未按要求公布隐私政策或隐私政策不规范、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审查,明确上述行为边界和违法性范围。
本案入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浙江法院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4252号
【案情介绍】
案涉APP是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音乐视频教学类手机应用程序,主要功能为在线音乐教育,通过直播教学,提供热门乐器线上教学视频。该APP应用程序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违规现象:1.该APP在下载安装及使用过程中未显示隐私政策条款,未通过弹窗等明显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等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且没有具体隐私政策的内容;2.该APP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或打开非必要权限,而拒绝提供业务功能;3.该APP在申请打开可收集用户行踪轨迹等个人敏感信息时,未同步告知用户其目的、方式和范围。
【裁判内容】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案涉App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国信办秘字〔2019〕191号)、《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17)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对APP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于2020年9月9日前对该App进行全面整改,即该App存在的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等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2.被告于2020年9月9日完成前述第一项承诺的整改内容,并由辖区内行政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的APP个人信息收集合规检测,若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该App仍存在有违法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被告立即对该App做全面下架整改直至检测通过;3.被告立即删除违法违规收集、储存的全部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用户精确定位信息(经纬度信息)、手机设备号信息(IMEI)几十万余条等,相关信息删除情况由辖区内行政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检测报告中予以查询、确认;4.被告就侵害案涉App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法治日报及该App首页向社会公众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需经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法院审核通过,案涉App首页的致歉信持续置顶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5.被告承诺在今后的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再有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并自觉接受辖区内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6.若被告未按前述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其相关违法、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行为一经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确认,将自愿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支付50万元违约金(该违约金全部用于全国性个人信息保护公益基金的公益支出)。
【裁判要旨】
未在显著位置公布隐私政策,未主动提示用户阅读收集个人信息规则、在申请收集用户行踪轨迹(定位)等个人敏感信息时,未同步告知用户其目的、在用户拒绝授权的情况下默认获取部分权限、要求用户给予“获取手机号码、IMEI、IMSI权限”“读取手机中已安装应用列表”“通过网络或者卫星对设备定位”权限等行为分别违反“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等规定,属于违法违规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
原标题:《【今日普法】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