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 出售国家管制类麻精药品,“卖药”变贩毒被判决!

出售国家管制类麻精药品

“卖药”可能变贩毒!

“我以为在网上卖点药不会有啥问题,没想到竟然因贩毒被抓。”被告人方某某懊恼地说。

近日,福鼎市检察院对一起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的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向福鼎市法院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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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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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被告人方某某患有抑郁症和焦躁症,长期服用精神药品。后来,为了牟利,萌生了在网上高价转售部分精神药品的念头,于是被告人方某某在其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上发布出售氯硝西泮、劳拉西泮等精神药品的信息,利用患者身份到多家医院购买上述精神药品,继而高价出售给购买人员。

2022年1月,经微信联系后,被告人方某某在明知购买者是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以高于购买价5倍的价格将二瓶氯硝西泮片、四版劳拉西泮片(检出氯硝西泮、劳拉西泮成分)销售给对方,后被侦查机关查获。

氯硝西泮有催眠、镇定、抗焦虑、抗惊厥等作用,与酒精混合使用时会使人神经兴奋产生幻觉,也是近年来严厉打击的“蓝精灵”的主要成分。劳拉西泮有镇定、抗焦虑等作用,滥用或不合理使用会使人产生依赖性。

遵纪守法

从我做起

氯硝西泮和劳拉西泮均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类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百五十五条: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文案:阮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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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案例警示 | 出售国家管制类麻精药品,“卖药”变贩毒被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