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情买卖合同的法律问答
疫情以及相关防疫管控措施
直接影响了诸多正在履行的买卖合同
本文就疫情期间
买卖合同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
部分常见法律问题进行简要解答
以供参考

Q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能构成买卖合同履行过程当中的不可抗力,应如何判断?
A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发生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要素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考虑到疫情防控分区管理下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区域阶梯式封控措施强度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纠纷受人员流动限制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因素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二、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 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 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
2、是否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Q
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按约履行的买卖合同,违约方是否可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A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责任,但也并非所有的情况都能够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应当分别讨论。
就卖方而言,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按约交付标的物的,要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具体影响,可以根据疫情的影响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部分或全部免除卖方的责任。
但需要注意:
(1)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须发生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如发生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则不属于“不可预见”,亦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2)合同履行不能是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所致,即疫情或疫情防控与合同履行不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不可抗力事件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唯一原因时,卖方才可免责。如果是在卖方迟延履行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其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得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3)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发生履约障碍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主张、受到疫情影响的时间、范围、程度以及已做了哪些减损措施等;
(4)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如疫情封控政策,各类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及通知等证明材料;
(5)基于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应对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材料、通知的发送记录、对方表示对不可抗力的认可以及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做的措施的凭证等材料进行留存,为可能到来的诉讼做好充足准备。
就买方而言,其主要义务为支付价款的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即买方一般情况下不能以疫情防控措施主张免责,如买方迟延支付货款,仍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涉及诸如疫情防控滞留不具备支付条件、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无法支付、因在线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并依据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综合认定是否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二、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 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 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一)疫情或者疫情防 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Q
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按约履行的买卖合同,守约方应负何种义务?
A
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按约履行的买卖合同,此时守约方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
……(一)……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解除、变更合同
Q
疫情或防控措施可否作为解除、变更买卖合同的依据?
A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若合同仍然具有可履行性,但因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在合同订立是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 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二)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 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 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 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 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 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已经通过调整价款、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诉讼时效中止
Q
疫情或防控措施是否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中止的依据?
A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六、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涉外买卖合同
Q
受疫情影响的涉外买卖合同,当事人是否能主张不可抗力?
A
对于涉外买卖合同我们需要去考虑合同中是否有对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以及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若合同约定适用我国法律的,则应依据我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一)》等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是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免除或减轻合同责任。
反之,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涉外合同确定的准据法是其他国家的法律,中国法律和外国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可能存在不同,不可机械套用中国法律去理解外国法,当事人能否免除合同责任还需要结合合同的具体情况分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6.对于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应当适用我国法律的,关于不可抗力规则的具体适用,按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一)》执行。应当适用域外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确理解该域外法中与不可抗力规则类似的成文法规定或者判例法的内容,正确适用,不能以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当然理解域外法的类似规定。
原标题:《涉疫情买卖合同的6个法律问答,你应该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