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容易混淆保险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二者分属不同的民事案由,追偿权属于合同纠纷中的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案由,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追偿权体现在《民法典》条文中,半数以上集中在侵权责任编,保险人的追偿权全部体现在交强险的赔付上,比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等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来源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是行使对象不同。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为第三人,即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追偿权的对象是责任人,范围比较广,既可能是本车被保险人,也可能是第三人。
三是管辖法院不同。追偿权纠纷中,因该案由归入了合同纠纷项下,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保险人行使的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代位权本质为因侵权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是立法目的不同。保险追偿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真正的责任人或者赔偿义务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免打击守法者的积极性,损害守法者的合法利益,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者获得双重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风险。
文字|徐 庆
原标题:《【法苑】保险人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