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3月21日,云房公司与幸福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云房公司为幸福公司装修商铺,云房公司装修完毕后,幸福公司对商铺进行了验收,双方签署了工程量确认单,确认幸福公司尚欠云房公司9万元装修费,之后幸福公司迟迟未向云房公司支付装修款,之后幸福公司进行了简易注销。经查询显示,幸福公司注销前的股东为张君强,100%持股。云房公司现想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知道应该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分析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案中,幸福公司在尚未清算对云房公司的债务后,就进行了简易注销,云房公司应以幸福公司注销前的股东张君强作为被告,并且在提起诉讼前,云房公司还应到幸福公司注册地所在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幸福公司的注销申请书或承诺书等内容,该文书中如果载明“股东承诺公司没有债权债务特申请注销”的语句,可作为本案中将幸福公司的股东张君强列为被告的依据。
案例分析律师

木雨歆律师: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恪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责,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原标题:《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 | 公司注销后找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