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某某、吴某某等3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相应犯罪数额,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至单处罚金不等刑罚;对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姜某某、吴某某等人先后在广东省广州市、浙江省宁波市、江苏省扬中市等地出资成立9家实体手机店,以赠送小礼品、充值话费送手机或平板电脑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679名被害人充值费用共计人民币2533071元。其中,被告人姜某某应承担犯罪金额2033078元,被告人吴某某应承担犯罪金额1680499元。

法院审理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吴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被告人在其各自参与部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相应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立功、退赃等量刑情节,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某、吴某某等人为实施诈骗犯罪而成立实体手机店,以赠送手机、平板电脑等礼品的形式取得被害人信任,进而骗取被害人支付充值费用,系典型诈骗行为。量刑上,考虑到本案被告人较多,犯罪事实交叉,各被告人地位、所起作用大小有所不同,应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重点打击主犯,对起次要作用的一般人员相应从轻处理。经释法明理,原本未认罪认罚的10名被告人及否认犯罪事实的1名被告人均同其他20名被告人一致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40余万,31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息诉,愿意配合后续退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应主动了解防骗知识,到正规营业网点和支付宝、微信等正规网络平台,进行充值缴费,同时告诫身边的亲朋好友,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原标题:《扬法明理 | 多地开设实体手机店骗取充值费用,31人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