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履职 | 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说明 助推少捕慎诉慎押

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说明

在轻微刑事犯罪数量大幅攀升的背景下

贯彻谦抑、慎刑的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正当其时

“少捕慎诉慎押”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关键在于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但当制度改革聚焦于细化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时,逮捕社会危险性说明精确性不足、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也逐渐暴露。

因此,鼓楼区检察院、鼓楼公安分局借助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共同出台了《关于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说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目的在于细化社会危险性情形和证据材料,以此规范社会危险性的实质审查,鼓励案件承办人敢于少捕慎押,进一步达到降低不捕率和诉前羁押率、落实司法责任、强化司法人权保障的目的。

为了

更好地落实捕前分流机制

通过《规定》引导检警两家达成逮捕案件条件的共识,共同做好刑事案件捕前分流工作。

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适用非羁押快速办理机制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对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并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予以专门说明。

为了

更好地提升逮捕工作质量

检警两家共同开展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使侦查人员和检察官互相监督制约,有利于在办理案件时从严把握逮捕标准。

一方面

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专门予以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从而形成支撑结论的充足证据材料。

另一方面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逮捕的,需要进行二次评估,制作《逮捕社会危险性说明审查登记表》,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专项分析说明,如逮捕的理由及依据,并层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社会危险性的结果需要立足事实和证据,充分释明被羁押人的社会危险性,因此能够最大程度消解司法质疑,助推司法公正。

为了

更好地落实少捕理念

通过《规定》的规范,要求公安机关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具体情形予以评价,除了增强审查逮捕的精准度外,更重要的是以此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要求检警两家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中找出因社会危险性较低可以法定不捕的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在法院未判决之前,仍可能不被关押,以此提高审查逮捕决策的客观性和适用逮捕的精准性,真正解决“以捕代侦”,实现“少捕慎诉慎押”。

鼓楼区检察院将以《规定》为新起点,

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理念,

依法准确适用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

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促进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与协调。

原标题:《能动履职 | 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说明 助推少捕慎诉慎押》